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391民初287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08月3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
被告:惠州市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学府路2号东江学府二期21栋1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592475352。
法定代表人:郑志达。
原告***诉被告惠州市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林嘉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黄冬怡
书 记 员 潘慧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