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市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621民初2595号
原告:惠州市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学府路2号东江学府二期21栋1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592475352。
法定代表人:郑志达。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少彪,广东江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番禺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东升工业区1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8914480196。
法定代表人:官照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培雄,广东标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1月2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惠州市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12元,因原告惠州市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1506元,由原告惠州市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 判 长  刘越东
人民陪审员  江文辉
人民陪审员  黄 锐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黄利华
书 记 员  黄海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