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申迅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申迅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思行合一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申迅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思行合一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28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合高新执字第01188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申迅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思行合一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二初字第0024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材料,并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思行合一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9258元(其中安装费本金92000元,诉讼费1109元,执行费1385元,自2014年9月5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7月20止的利息为4764元,后期利息顺延计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