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02民初5684号
原告:合肥申迅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西路与昌盛路交口大众大厦1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3965646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传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台路东煌公寓D/E幢E1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0818112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伟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伟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申迅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合肥市传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申迅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合肥申迅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合肥申迅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