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3103民初534号
原告:德宏交投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3MA6NJ64H3G。
住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风平镇风平开发小区26号。
法定代表人:**,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系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春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瑞丽市富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7785726400。
住所: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勐卯镇户岛。
法定代表人:***,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德宏交投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瑞丽市富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德宏交投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宏交投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宏交投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29元,由原告德宏交投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