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民初7297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1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丰泉电器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99号1号楼东1**1层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999589082。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90年6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公司员工。
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51号22层2201-2208、23层2301-23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7243238L。
负责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郑州丰泉电器有限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自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