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603民初1373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珉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鹤淇大道与富春江路交叉口路南240米院内。
法定代表人:许相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安徽莱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498886266,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燕山路与嘉和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邓海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二:安徽莱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固镇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MA2RQ66G20,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闸北路110KV变电所。
负责人:孙凯。
被申请人三:安徽云开智能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U9KXK5M,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万联路31号。
法定代表人:李秀珍,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创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564426445R,住所地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乐商创业园区A幢。
法定代表人:万朝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五:上海闵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3509401239,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浦亭路186号2397室。
法定代表人:闫付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六:乐清市益元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ATBQN1G,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乐成街道环城东路409号。
法定代表人:金惠,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七:连平县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3197220022T,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城东街横巷8号。
法定代表人:叶志勇。
被申请人八:深圳市任诺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69348627,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鹏湾社区深盐路2015号保发大厦3层C10A。
法定代表人:李抗冲,该公司总经理。
河南珉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育沫纸业有限公司、安徽莱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莱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固镇分公司、安徽云开智能电气有限公司、创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上海闵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乐清市益元贸易有限公司、连平县建筑工程公司、深圳市任诺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珉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莱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莱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固镇分公司、安徽云开智能电气有限公司、创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上海闵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乐清市益元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万元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连平县建筑工程公司、深圳市任诺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河南珉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保单号为:2048424105812100××××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珉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莱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莱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固镇分公司、安徽云开智能电气有限公司、创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上海闵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乐清市益元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万元整,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连平县建筑工程公司、深圳市任诺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万元整,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河南珉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艳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丁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