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03执266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莱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邓海波,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执行人:魏金莲,女,1972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申请执行人安徽莱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魏金莲追偿权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303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9月2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魏金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调查,被执行人***、魏金莲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安徽莱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确认,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寇学年
审判员 王 磊
审判员 许富宝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