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莱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莱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11民初13号

原告:***,男,195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斌,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越峰,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莱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燕山路与嘉和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498886266。

法定代表人:邓海波,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昊鹏,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莱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3日立案。2021年1月12日,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小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韩梦茹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