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11民初13号
原告:***,男,195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斌,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越峰,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莱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燕山路与嘉和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498886266。
法定代表人:邓海波,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昊鹏,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莱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3日立案。2021年1月12日,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小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韩梦茹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