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5民初9233号
原告:杭州瑞邦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兴路100号3幢一层南区。
法定代表人:潜炳相。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小报,浙江正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三墩路85号2幢618室。
法定代表人:章南彪。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瑞邦泵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瑞邦泵业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