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10执3230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三墩路85号2幢618室。
法定代表人:章南彪,董事长。
被执行人杭州亿丰亿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博园路7号1幢六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亿丰亿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0110执32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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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方月祥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