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嘉凯城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104执2504号
申请执行人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三墩路85号2幢618室,组织机构代码:754401177。
法定代表人章南彪。
被执行人嘉凯城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中山中路115号,组织机构代码:142914561。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年04月18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4民初51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5月0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嘉凯城集团(浙江)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执行款858187元,执行费10982元,合计86916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嘉凯城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的存款869169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赵毅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代书记员施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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