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5民初8572号
原告浙江中财型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街**。
法定代表人边锡明。
委托代理人夏小报(特别授权),浙江正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三墩路******
法定代表人章南彪。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财型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中财型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中财型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常孝永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袁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