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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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10执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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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三墩路85号2幢618室。
法定代表人章南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庆文,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涛,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百色上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城东大道与站前大道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韦启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窦智,百色市右江区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百色上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民终9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百色上亿置业有限公司到期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执行。己向被执行人百色上亿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42574984元(暂计),负担案件受理费195000元、执行费10997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作出(2021)桂10执44—1号执行裁定,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百色上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百色市迎龙区YL02—05—52地块亿丰百色××市场××幢××层房号××号××商铺。查封期间,百色上亿置业有限公司口头称双方正在进行执行和解但最终未果,本院于2021年7月2日作出(2021)桂10执44号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百色上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百色市迎龙区YL02—05—52地块亿丰百色××市场××幢××层××商铺。被执行人百色上亿置业有限公司以调解书生效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并向广西区高院申请复议,广西区高院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2021)桂执复267号执行裁定,准许百色上亿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鉴于案件的实际情况,参照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的内容,本案被查封的商铺需要进一步核实,被查封的财产现暂时难以处置,申请执行人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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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李荣想
审判员 麻永彤
审判员 马崧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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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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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黄云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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