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03民初2610号
原告:温州鼎高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湾区状元街道横街一期工业区大森路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国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祥符街道三墩路85号2幢618室。
法定代表人:章南彪。
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鼎高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与被告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鼎高电器成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245元,减半收取4122.5元,由原告温州鼎高电器成套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冯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