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某某某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某某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3民初14103号 原告:重庆某某某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重庆市巴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代某,总经理。 被告:某某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告:王某,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重庆某某某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5日立案,并依法向原告重庆某某某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原告重庆某某某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636元。原告重庆某某某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某某某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