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新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大连新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连市普兰店区教育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14执恢69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新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安路90号11-3。
法定代表人:丛未,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市普兰店区教育局,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1210282001656829K,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南山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姜昕,系局长。
申请执行人大连新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大连市普兰店区教育局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连仲裁委员会(2018)大仲字第1070号调解书调解:一、被执行人大连市普兰店区教育文化体育局于2019年10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大连新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本金4284500元;二、如被申请人大连市普兰店区教育文化体育局未按期支付申请人大连新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本金4284500元,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贷款利率6.5%支付利息给申请人大连新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仲裁费46345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大连新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23173元,被申请人大连市普兰店区教育文化体育局承担23172元,被申请人承担部分在被申请人履行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申请人。现该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已达成执行和解且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连仲裁委员会(2018)大仲字第1070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赵山青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杨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