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德宏州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宋升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芒遮民初字第40号
原告杨有福,男,汉族,1958年1月20日生,芒市人,初中文化,务工,现住芒市。
被告德宏州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芒市胞波路42号
法定代表人马兴禄,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宋升万,男,汉族,1958年6月1日生,住昭通市鲁甸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有福诉被告德宏州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宋升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有福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有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有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有福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满小二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金道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