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鼓民初字第3580号
原告***浦园林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号78713272-7,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赵大春。
委托代理人王俊华。
委托代理人朱建梅,江苏斯维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鼓楼区住房和建设局,组织机构代码号01299812-X,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徐淮舟。
委托代理人戴悦,南京市鼓楼区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新天地市政环境绿化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号71760351-1,住所地在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吴芝英。
委托代理人毛利民。
委托代理人吴彩虹,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常林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号55463789-8,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燕元。
委托代理人陶建冬,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浦园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鼓楼区住房和建设局、浙江新天地市,原告***浦园林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浦园林实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浦园林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067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37033.5元,由原告***浦园林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春晓
代理审判员 黄毛毛
人民陪审员 张京荣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见习书记员 汪思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