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常林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瀚浦园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鼓楼区住房和建设局、被告浙江新天地市政环境绿化有限公司、被告常州常林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鼓民初字第3580号
原告***浦园林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号78713272-7,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赵大春。
委托代理人王俊华。
委托代理人朱建梅,江苏斯维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鼓楼区住房和建设局,组织机构代码号01299812-X,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徐淮舟。
委托代理人戴悦,南京市鼓楼区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新天地市政环境绿化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号71760351-1,住所地在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吴芝英。
委托代理人毛利民。
委托代理人吴彩虹,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常林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号55463789-8,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燕元。
委托代理人陶建冬,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浦园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鼓楼区住房和建设局、浙江新天地市,原告***浦园林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浦园林实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浦园林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067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37033.5元,由原告***浦园林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春晓
代理审判员  黄毛毛
人民陪审员  张京荣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见习书记员  汪思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