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2民初6368号之一
原告:常州常林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夏溪森茂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54637898M。
法定代表人:吴燕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清,江苏常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长江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32264984U。
法定代表人:姚锁坤。
原告常州常林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常州常林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常林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常林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常州常林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愿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