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藁城区某某某某模板租赁站与石家庄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获鹿分公司、石家庄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冀0109民初4740号之二
原告藁城区******模板租赁站(以下简称宏达租赁站)与被告石家庄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获鹿分公司(以下简称获鹿分公司)、石家庄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建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达租赁站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宏达租赁站与被告获鹿分公司、联建公司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宏达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藁城区******模板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4891元,减半收取计2445.5元,保全费1717元,共计4162.5元由原告藁城区******模板租赁站负担。
审 判 长  陈存利 人民陪审员  孟素然 人民陪审员  于 萍
法官助理蒋爱鑫 书记员马梦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