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冀执复457号
复议申请人***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2执异288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联建公司不认可被执行人***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复议申请人所提对冯金亮询问的执行笔录和张英宏系被执行人***的妻弟身份不能证明京秦高速迁西投资公司向联建公司支付的20万元工程款属于***所有。因此,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2020)冀02执异288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对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可。
驳回***的复议申请,维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2执异288号执行裁定书。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长山
审判员 商建富
审判员 王会平
书记员 高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