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民初244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男,194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迁西县。

被告(案外人):***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区沧石路**。

法定代表人:冯二芝。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海东,河北东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执行人):***,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迁西县。

被告(被执行人):唐山昂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迁西县兴城镇台头村

法定代表人:赵轩。

***与***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市昂拓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以其与***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以邮寄的形式邮寄了撤诉申请书,本院于同日签收。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

审 判 长  郭 柳

审 判 员  董 靓

审 判 员  樊玲玲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程文瑶

书 记 员  任颖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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