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民初244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男,194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迁西县。
被告(案外人):***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区沧石路**。
法定代表人:冯二芝。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海东,河北东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执行人):***,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迁西县。
被告(被执行人):唐山昂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迁西县兴城镇台头村
法定代表人:赵轩。
***与***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市昂拓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以其与***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以邮寄的形式邮寄了撤诉申请书,本院于同日签收。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
审 判 长 郭 柳
审 判 员 董 靓
审 判 员 樊玲玲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程文瑶
书 记 员 任颖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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