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横河电机有限公司与北京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15090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横河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同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横河电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作出(2021)沪0114民初1509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98,839.8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2021年7月23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