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02执67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住所地**市文峰路中段三鼎大厦。
法定代表人:贾睿。
被执行人:***,男性,1969年09月26出生,汉族,住襄城县。
被执行人:郭改恋,女性,1971年10月02出生,汉族,住襄城县。
被执行人:襄城县恒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紫云大道与文昌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郭改恋、襄城县恒基电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豫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改恋、襄城县恒基电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存款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强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