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恒基电器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襄城县恒基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执4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住**市建安大道东段。
被执行人:襄城县恒基电器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025687131196Q,住所地襄城县紫云大道与文昌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赵玉珩,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69××××××××,。;河南沃得丰肥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025MA3X5FTF8M,住所地襄城县回族镇建设街。
法定代表人:张海涛,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80××××××××,。;襄城县顺发运输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025779418856W,住所地襄城县紫云大道与东环路交叉口西面。
法定代表人:耿铁聚,。;赵玉珩,男性,1969年9月26日生,汉族,住襄城县。;张海涛,男性,1980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赵开展,女性,1995年1月8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耿铁聚,男性,1962年5月6日生,汉族,住襄城县。;郭改恋,女性,1971年10月2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贾荀英,女性,1961年7月20日生,汉族,住襄城县。;李旭永,男性,1983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襄城县回族镇南大街。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被执行人襄城县恒基电器有限公司、河南沃得丰肥业有限公司、襄城县顺发运输有限公司、赵玉珩、张海涛、赵开展、耿铁聚、郭改恋、贾荀英、李旭永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魏都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豫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本金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1、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证券开户交易信息。
3、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4、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将上述执行情况及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襄城县恒基电器有限公司、河南沃得丰肥业有限公司、襄城县顺发运输有限公司、赵玉珩、张海涛、赵开展、耿铁聚、郭改恋、贾荀英、李旭永借款合同纠纷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新民
审判员  韩 宁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治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