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执1468号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住所地**市建安大道东段。
被执行人:河南沃得丰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回族镇建设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金帝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许繁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彭振锋。
被执行人:襄城县恒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回族镇南大街9组。
法定代表人:赵玉珩。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10月11出生,住襄城县。
被执行人:李旭永,男,汉族,1983年10月27出生,住襄城县回族镇南大街。
被执行人:彭振锋,男,汉族,1976年01月02出生,住**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赵玉珩,男,汉族,1969年09月26出生,住襄城县回族镇南大街9组。
被执行人:郭改恋,女,汉族,1971年10月02出生,住襄城县回族镇南大街9组。
本院在执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河南沃得丰肥业有限公司、河南金帝肥业有限公司、襄城县恒基电器有限公司、***、李旭永、彭振锋、赵玉珩、郭改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1002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沃得丰肥业有限公司、河南金帝肥业有限公司、襄城县恒基电器有限公司、***、李旭永、彭振锋、赵玉珩、郭改恋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张志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