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执200号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支行,住所地襄城县青云路中段。
被执行人:襄城县恒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紫云大道与文昌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赵玉珩。
被执行人:河南沃得丰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回族镇建设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襄城县顺发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紫云大道与东环路交叉口西面。
法定代表人:耿铁聚。
被执行人:赵玉珩,男性,1969年09月26出生,汉族,住襄城县。
被执行人:***,男性,1980年10月11出生,汉族,住襄城县。
被执行人:赵开展,女性,1995年01月08出生,汉族,住襄城县。
被执行人:耿铁聚,男性,1962年05月06出生,汉族,住襄城县。
被执行人:郭改恋,女性,1971年10月02出生,汉族,住襄城县。
被执行人:贾荀英,女性,1961年07月20出生,汉族,住襄城县。
被执行人:李旭永,男性,1983年10月27出生,汉族,住襄城县。
本院在执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支行与襄城县恒基电器有限公司、河南沃得丰肥业有限公司、襄城县顺发运输有限公司、赵玉珩、***、赵开展、耿铁聚、郭改恋、贾荀英、李旭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002民初448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襄城县恒基电器有限公司、河南沃得丰肥业有限公司、襄城县顺发运输有限公司、赵玉珩、***、赵开展、耿铁聚、郭改恋、贾荀英、李旭永借款合同纠纷银行存款82263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