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5民初3902号
申请人:山东天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费县探沂镇创业街西侧(探沂镇王富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868250848F。
法定代表人:燕飞,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蓝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经济开发区皇山花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75264511E。
法定代表人:张效乐,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张效乐,男,1967年06月0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706××××。
申请人山东天元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蓝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张效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天元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蓝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张效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山东天元建材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蓝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张效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次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山东天元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飞鸿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