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92民初1597号
原告:山东天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费县探沂镇创业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高建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金丽,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蓝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皇山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张效新,经理。
被告:***,男,1967年6月4日生,汉族,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彬,临沂经济开发佳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山东天元建材有限公司和被告山东蓝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天元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天元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天元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元,保全费620元,均由原告山东天元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蒋欣辰
人民陪审员 伊永峰
人民陪审员 朱爱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孙一梦
书 记 员 文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