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未来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新未来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同正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502执20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新未来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工业园区新未来信息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619448618R。

法定代表人:徐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自强,广西万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同正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249980219F,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竹镇镇竹丰路**。

法定代表人:凌建才,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广西新未来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桂0502民初7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20日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南京同正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63608.7元及相应的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南京同正电子实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遂对被执行人南京同正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其他方式对被执行人南京同正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股权、经济收入来源、到期债权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情况、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海浪

审判员  陈 达

审判员  黄振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裴小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