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7民初25203号
原告:**,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浩,北京爱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新未来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法定代表人:徐伟。
原告**诉被告广西新未来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无不妥,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晓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任 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