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2民终1461号
上诉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景大道(竹林段)海洋科研创新园科研一路b1-2栋7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MA5MUU7G77。
法定代表人:江平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东兰华志网络科技中心,住所地:广西东兰县长江镇******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224MA5LXL16G。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牙疆苏,广西兰***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西新未来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香港路新未来科技园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619448618R。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万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任道,男,198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汩罗市。
上诉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兰华志网络科技中心(以下简称东兰中心)及原审被告广西新未来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未来公司)、任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桂1227民初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桂1227民初47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358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覃 志 凌
审 判 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贲 玉 瑕
书 记 员 梁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