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未来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东兰华志网络科技中心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2民终1461号 上诉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景大道(竹林段)海洋科研创新园科研一路b1-2栋7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MA5MUU7G77。 法定代表人:江平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东兰华志网络科技中心,住所地:广西东兰县长江镇******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224MA5LXL16G。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牙疆苏,广西兰***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西新未来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香港路新未来科技园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619448618R。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万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任道,男,198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汩罗市。 上诉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兰华志网络科技中心(以下简称东兰中心)及原审被告广西新未来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未来公司)、任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桂1227民初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桂1227民初47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358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覃   志   凌 审 判 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贲   玉   瑕 书 记 员 梁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