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824民初783号
原告:安徽省绩溪徽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华阳镇生态工业园区清凉峰路21号3楼。
法定代表人:周俊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芬慧,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梅,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绩溪睿阳学校,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华阳镇高迁村黄毛坦。
法定代表人:黄一相,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熙飞,安徽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永吉,安徽石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安徽省绩溪徽匠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徽匠公司)与安徽绩溪睿阳学校(以下简称睿阳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徽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芬慧、许志梅,被告睿阳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黄一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熙飞、曹永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徽匠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睿阳学校立即支付工程款80万元,并自逾期之日起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直至付清工程款为止(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利息为3425582.2元);要求对上述工程款行使工程款优先权。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徽匠公司、睿阳学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徽匠公司为睿阳学校施工建设教学综合楼(一期)工程,约定价款为1117.5万元。2015年8月12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工程预算造价为19647424.72元,并对工程款给付做出了约定。2015年10月,徽匠公司施工的工程竣工验收。2018年11月6日,双方再次约定工程总造价在扣除维修费后为2000万元。截至2021年6月30日,睿阳学校支付工程款1920万元,尚欠工程款80万元,逾期利息3425582.20元。徽匠公司多次催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但睿阳学校一直置之不理。
睿阳学校辩称,对拖欠徽匠公司工程款本金数额80万元无异议,同意支付。徽匠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通过律师发函向睿阳学校催讨欠款及利息,而之前从未主张过利息,其提出的2017年12月24日前的利息已超过诉讼时效。2017年12月24日后的利息,因双方协议中约定的“绩溪县农商行同期贷款利率”不明确,只能按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另外,双方之间的工程款于2018年11月6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予以确认,徽匠公司应当在2020年5月6日前的18个月内行使工程款优先权,但其至2021年7月7日起诉主张优先权,超过了法定期限,法庭不应支持。
徽匠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协议书》、工程验收记录、《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银行进账单及电子回单、律师函及邮寄客户存根等证据,睿阳学校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12月20日,睿阳学校与徽匠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睿阳学校教学综合楼(一期)工程发包给徽匠公司,约定采用包工包料方式,价款为1117.5万元。
2015年8月12日,睿阳学校作为甲方与乙方徽匠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上述工程预算造价为19647424.72元,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1.三层平面浇筑完成后一周内支付工程预算造价的20%(即393万元);2.主体结构完成后一周内付至工程预算造价的40%(即付至786万元);3.装饰工程完工外脚手架拆除后一周内付至工程预算造价的50%(即付至982万元);4.2016年1月25日前支付至工程预算造价的65%(即付至1277万元);5.2016年9月,按审计结果支付至总工程款的81%;6.2017年9月,按审计结果支付至总工程款97%;7.2018年至2020年,每年的9月份按审计结果支付总工程款1%(无质量问题)。同时,还注明:(1)因本工程由若干个施工段组成,按甲方工期要求需分段施工,当累计完成面积或工程量达到以上付款节点时,乙方向监理及甲方报送工程款支付申请,经确认后(7天内)支付工程款。(2)乙方提交竣工决算后,甲方须在90天内安排完成工程审计,否则视为认可乙方提交的工程决算金额;(3)甲方应按本协议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如有逾期支付情况,逾期支付时间在三个月内时,逾期未付部分从逾期之日起甲方按绩溪县农商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计息;逾期支付时间超过三个月在六个月内时,逾期未付部分从逾期之日起甲方按绩溪县农商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支付计息;逾期支付时间超过六个月在一年内时,逾期未付部分从逾期之日起甲方按绩溪县农商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计息,但任一次进度款如遇端午、中秋、春节中的任何一个节日未支付或未付清时,逾期未付部分从逾期之日起甲方按绩溪县农商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计息,如遇端午、中秋、春节中的任何连续两个节日再支付时,逾期未付部分从逾期之日起甲方按绩溪县农商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八倍支付计息,如有第二次进度款逾期支付情况,则逾期利息按前次违约支付利率的二倍计算支付。(4)工程施工期间如因工程款支付不及时造成工期延误(或停工)的,一切后果概由甲方自行承担并赔偿乙方误工损失(或停工损失)。
2015年10月8日,教学综合楼(一期)工程竣工,并经综合验收合格。2018年11月6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确定该工程扣除维修费后总造价为2000万元,今后所有维修费由睿阳学校承担。截至2020年9月30日,睿阳学校已付工程款1920万元,尚欠工程款80万元。
另查明:2015年7月6日,经徽匠公司报送工程款支付申请,工程监理单位安徽振华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公司)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审核同意其关于支付工程款393万元的请求。2015年8月6日,振华公司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审核同意徽匠公司关于支付工程款386万元的请求。2015年10月12日,振华公司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审核同意徽匠公司关于支付工程款242万元的请求。至2015年8月12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时,睿阳学校已向徽匠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400万元,之后各期应付款均存在逾期支付情形。2020年12月24日,徽匠公司委托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向睿阳学校发函,要求支付工程款80万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3356739.60元。
本院认为,徽匠公司与睿阳学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后,完成案涉工程建设,并经验收合格,睿阳学校理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及时履行给付工程价款的义务。双方约定的期限届满后,睿阳学校尚欠工程价款80万元,徽匠公司起诉请求付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睿阳学校应当承担的逾期付款利息如何确定,二是徽匠公司提出的工程价款优先权能否成立。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本案中,双方约定睿阳学校应按协议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如有逾期支付,将根据不同的逾期情形从逾期之日起按照绩溪县农商行同期贷款利率的相应倍数支付利息,但该银行实际上是根据借款人贷款的不同情形确定相应利率,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利息计付标准无法参照确定,属于约定不明,依法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或者违约行为发生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息。徽匠公司请求按照其向绩溪县农商行同期贷款的利率标准及相应倍数计算逾期付款的利息,不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根据睿阳学校的实际付款时间及逾期支付情况,本院经核算,截至2021年9月6日,应当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为973385.38元,详见本判决书附件《工程价款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表》。自2021年9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工程款80万元为基数计算利息,其中工程款40万元按照年利率4.35%计息,另两笔工程款各20万元分别按照年利率4.20%、3.85%计息。另外,由于双方约定工程价款分期履行,诉讼时效期间三年依法应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即2020年9月30日起计算,至徽匠公司于2021年7月7日提起本案诉讼时未届满,睿阳学校关于徽匠公司请求支付的部分逾期利息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辩解,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民法典规定,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价款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按照双方约定工程价款的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2020年9月30日,徽匠公司至本案起诉时主张优先受偿,未超过法定期限,依法应予支持,其对工程款80万元有就睿阳学校教学综合楼(一期)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安徽绩溪睿阳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绩溪徽匠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0万元,并支付截至2021年9月6日的利息973385.38元,以及自2021年9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工程款80万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其中工程款40万元按照年利率4.35%计息,另两笔工程款各20万元分别按照年利率4.20%、3.85%计息);
二、安徽省绩溪徽匠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80万元有权就安徽绩溪睿阳学校教学综合楼(一期)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安徽省绩溪徽匠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605元,由安徽省绩溪徽匠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3564元,安徽绩溪睿阳学校负担170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永辉
审 判 员 王晓平
人民陪审员 戴兴余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 助理 程本慧
书 记 员 章 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四十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