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24民初789号
原告:***,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安徽省绩溪徽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华阳镇生态工业园区清凉峰路21号(3楼)。
法定代表人:周俊华。
原告***诉被告安徽省绩溪徽匠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江芳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美华
书 记 员 章 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