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绩溪徽匠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省绩溪徽匠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24民初789号

原告:***,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安徽省绩溪徽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华阳镇生态工业园区清凉峰路21号(3楼)。

法定代表人:周俊华。

原告***诉被告安徽省绩溪徽匠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江芳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美华

书 记 员 章 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