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宁0205民催3号
申请人:世纪万安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39号楼6层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世纪万安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鑫,世纪万安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世纪万安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4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世纪万安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票面金额60000元,出票人为乌海市天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鄂尔多斯市正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宁夏银行惠农惠安支行,出票日期2018年1月29日,汇票到期日2018年7月2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世纪万安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常朔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