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民初1682号
原告:福州市长乐区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玉田镇玉田村新街1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瀛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瀛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世纪万安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39号楼6层6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州市长乐区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世纪万安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福州市长乐区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市长乐区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市长乐区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州市长乐区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池开通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阳
书记员*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