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万安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福州市长乐区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世纪万安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民初1447号
原告:福州市长乐区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玉田镇玉田村新街1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瀛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世纪万安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39号楼6层6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州市长乐区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世纪万安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市长乐区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州市长乐区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