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2民初8064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睿,安徽京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开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富邻广场科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6516948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省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建***峰路**会信用代码91341821705014760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高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皖通高科技产业园**楼用代码:913400006928006492。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安徽省肥西县。
原告***诉被告安徽省开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程 帆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