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开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省开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2民初8064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睿,安徽京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开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富邻广场科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6516948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省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建***峰路**会信用代码91341821705014760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高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皖通高科技产业园**楼用代码:913400006928006492。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安徽省肥西县。 原告***诉被告安徽省开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程 帆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