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中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市中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吉林省拉法山国家森林公园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281执231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红叶大街157-1号。
法定代表人:姚金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林市中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一拉溪镇9-6-9-16号。
法定代表人:刘新宇,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女,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拉法山国家森林公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河北街世纪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张效仲,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中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拉法山国家森林公园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2018)吉02民初290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执行。
2020年3月23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吉02执监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2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由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蛟河市人民法院(2020)吉0281执231号执行案件销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长伟
审判员  李 猛
审判员  郑佳君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鲍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