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中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铁岭和谐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吉林市中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202执811号
申请执行人:铁岭和谐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经济开发区官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何从周,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市中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永吉县一拉溪镇镇内9-6-9-16。
法定代表人:刘新宇,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铁岭和谐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中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辽1202民初54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吉林市中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铁岭和谐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市中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履行交付货款338140元及违约金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05月1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吉林市中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吉林市中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吉林市中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但账户余额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本院依法对其账户进行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网络银行存款、证券、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车辆可供执行。另外,经现场调查,被执行人无不动产可供执行。向被执行人所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线索。本案现尚未执行到位金额338140元及违约金。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吉林市中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铁岭和谐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吉林市中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辽1202民初5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军
审判员 闫利剑
审判员 于 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龙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