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2民初594号
原告:**,女,1981年7月22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辽宁省鞍山市岫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怡,黑龙江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阿里山花园第1幢楼3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刘进华,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许胜锋,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硕,男,该公司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告:吉林市中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一拉溪镇镇内9-6-9-16。
法定代表人:刘新宇,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中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吉林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中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727元,减半收取286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丁照明
审判员 张 铁
审判员 关 晶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田乃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