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留县巩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巩留县巩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24民初572号
原告:阿不都艾尼阿布来克木,男,1965年7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巩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巩留县天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巩留县巩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巩留县。
法定代表人:唐启民,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强,该公司技术科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军,上海全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阿不都艾尼阿布来克木与被告巩留县巩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阿不都艾尼阿布来克木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不都艾尼阿布来克木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不都艾尼阿布来克木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阿不都艾尼阿布来克木负担。
审判员  李德智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雪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