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024民初1097号
原告:伊犁永驻丰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阔斯阿尕什羊场场部羊场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李睿鹏,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镇一区新华东路010号。
法定代表人:唐启民,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伊犁永驻丰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伊犁永驻丰业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伊犁永驻丰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陶 志 金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马 倩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