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留县巩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五一六隔震科技有限公司、*****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24民初30号 原告:成都五一六隔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成都五一六隔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成都五一六隔震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五一六隔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