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24民初1811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2元,减半收取8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海 霞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拉扎尔艾尼瓦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