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荣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省玉溪市荣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云南拓普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28执28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荣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春和镇黑村办事处。
组织机构代码:21767230-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云南律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云南拓普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MI-12-I地块A4幢七楼。
组织机构代码:73429780-0。
法定代表人:陶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云南拓普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立即自动履行向申请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荣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34757.27元及利息、受理费等的义务。目前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经查,云南拓普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除被其他法院控制的财产外,暂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勇
审判员*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