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430财保1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芙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海路尚海湾11栋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578795620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原告江西芙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作出(2018)赣0430财保1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原告江西芙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芙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汤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