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芙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芙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430执428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芙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海路尚海湾11栋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578795620L。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21日生,住***。
申请执行人江西芙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人民法院(2019)赣0430民再1号调解书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一套(已评估,另案处置),有车辆一辆(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2019年12月10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0730338.8元,截至2019年12月20日已执行9000000元,未执行1730338.8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12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建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袁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