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4执1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县龙城大道1286号。
法定代表人:曹展兴,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芙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海路尚海湾11栋501室。
法宝代表人:汤芬,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县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县龙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江元福,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汤芬,女,199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县。
被执行人:汤广斌,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被执行人:***,女,195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4民初2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江西芙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县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汤芬、汤广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县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县的房屋产权(产权证号:彭房字第××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熊 江
审判员 李 庐
审判员 易仁旺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向夏黎